官司打贏了一定要做的三件事,判決書一生效,深圳要債公司王總提醒各位債主,這三件事大家一定要記牢了,官司打贏了為什么還是要不到錢。要不然官司就算打贏了也跟沒打贏差不多。但是不要盲目起訴,否則贏了官司找不到人非常麻煩。
第一件事,趕緊去找你的訴訟階段法官,開一個案件生效證明。這個是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的一個細節。不是說一旦到了判決生效之日你就可以申請執行,可能對方的上訴狀,剛剛到法院還沒有來得及被法官拆開。
所以說,在申請執行之前,一定要跟一審法院核實好。如果對方確實沒有上訴,我們可以要求法院開一個生效證明。這個證明啊,一般只在法院內部流轉使用。后面你要是想申請執行,執行法官得看到這個證明才會給你辦理執行手續。
這就好比說你去找別人辦事兒,人家需要看你的證件一樣。所以說這個生效證明啊,就是你申請執行的一個重要憑證。
第二件事,判決書生效之后兩年以內,你必須去法院申請執行。這個非常重要啊,要是過了兩年,法院很可能就不管了。所以說,執行也是有時效性的,大家千萬注意。
而且,申請的時候千萬不要忘了跟法院說,要把被告列入黑名單,限制他的高消費。那這樣一來,被告就坐不了飛機、高鐵,住不了高檔酒店,很多事情也就干不了。他就更有可能乖乖的還錢了。
第三件事,要打官司的時候,你申請法院把被告的財產給保全了,也就是凍結了對方的房、錢、車子、銀行卡啥的。你得要知道,咱們的保全是有時間限制的。
要是被告一直拖著不還錢,那你得在保全期限快到之前趕緊去申請續封。續封要是忘了申請啊,時間一到,保全措施就自動解除了。被告就能夠隨便的動那些財產,你要再想執行到位,拿回來錢就更不可能了。